據店兵店將淘寶網店轉讓獲悉,歷時三年的電子商務法終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這意味著電子商務法將很快與大家見面。隨著審議的開始,電子商務法草案內容也逐漸曝光。
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如:刷信譽、快遞糾紛、信息安全等問題將從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確定下來。
刷信譽:刷單、刪差評、騷擾用戶將被禁
草案規定:電子商務活動從事者,不得實施下列損害電子商務的信用評價的行為:(一)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的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三)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四)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五)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客觀、公正、合理原則的信用評價行為。
如果商家觸犯以上規定將面臨嚴厲的懲罰: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購商品快遞糾紛:快遞物流應賠償
如果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可要求商品相關者賠償
草案規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
電子支付賬戶將實現實名制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
個人信息泄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承擔責任
草案明確,“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位置信息、銀行卡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用戶的信息。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法草案著重加強電子商務交易保障,注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開發利用和保護,規范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形成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規范約束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